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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需要对物品进行检疫的,检疫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保管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排除妨碍决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检疫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应当缴纳申请费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需要对物品进行检疫的,检疫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保管费用由相对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排除妨碍决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查封、 扣押有法定的限度, 不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冻结存款、 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可以针对同一对象重复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等强制措施
为了保险起见,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封、扣押的设备 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权,仅包括查封和扣押的创设权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权,仅包括查封和扣押的创设权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权,仅包括查封和扣押的创设权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为了保险起见,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封、扣押的设备 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卖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可以以口头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决定 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封、扣押的设备 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 根据相关决定及时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措施权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同意, 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当 事人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可以重复冻结
实施冻结行政强制措施 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行政决定 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非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 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紧急情况下,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 可以在 24 小时内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