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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礼乐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身份和地位 孔子非常推崇西周的礼乐制度 郡县制和礼乐制构成了西周礼乐文明
七出、三不去制度属于我国古代的基本婚姻制度 按照唐律的规定,诸嫁娶违律,主婚、结婚者皆坐 明朝首次明确将婚书作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清朝在法律上明确了家长的主婚权
实现了工业化 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肃清了国民党遗留在大陆的反动势力 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结婚、主婚皆坐: 太平天国是我国第一个采取婚姻登记式的政权 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 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
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结婚、主婚皆坐” 太平天国是我国第一个采取婚姻登记制的政权 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 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
唐律规定同姓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通婚 宋朝对媒妁开始实行规范化管理 元律禁止各民族实行父兄弟婚 明朝以订立婚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西周时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西周时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七出”、“三不去”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明律规定,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明朝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等 明朝在离婚上十分注重对奸非罪的认定 明朝在结婚上强调“男女婚姻,各有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