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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甲的说法是正确的 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丙的说法是正确的 三人的说法都不正确
我国法治现代化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选择的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先进的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治观念之间出现了断裂 我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的,历史缺乏法治传统 我国法律现代化程度不高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属于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的法律进行法系划分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反映空间关系 中国当今的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不存在继承关系
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
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中国法的现代化由模仿英美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国法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
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中国法的现代化由模仿英美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国法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依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大体可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思想领域斗争激烈,许多法典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长时间努力,明显属于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模式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导致的法律革新。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思想领域斗争激烈,许多法典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长时间努力,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模式 我国的法律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同时也传承了中华法系的许多优良传统,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选择的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先进的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治观念之间出现了断裂 我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的,历史缺乏法治传统 我国法律现代化程度不高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这容易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其 作用比较有限 我国总体上已摆脱对民法法系的倾向,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在思想理论界,对法的现代化的认识并不统一,观点分歧相当大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样式 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关系密切,现代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它们的影响 在中国广大农村,传统的习惯、风俗等常与法律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其因素之一就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
是一个自发的、白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
内发型的现代化 外源型的现代化 移植型的现代化 继承型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法的现代化要求法具备形式合理性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是一种法律意识 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以法律思想变革为主导的过程 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自上而下地变革全新法律体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