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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曲折线的主要转折点埋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m时,宗地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 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
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曲折线的主要转折点埋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提供拟用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提供拟用地界址点相对于控制点及地物点的距离和角度等有关数据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只提供用地图纸,而没有提供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拟用地界址点相对于控制点及地物点的距离和角度等有关数据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提供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用地图纸
项目用地界线的拐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行政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村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规划图 布局图 初步设计图 规划用地范围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法人代表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多用少的情况,通常按照批准用地的界限进行调查
政府用于审批的项目 国家支持的项目 政府重点项目 经有权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
如果没有实测界址点坐标,可在实地丈量界址点与附近明显地物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用距离交会的方法绘出界址点位置 界址点分埋石(包括建筑物拐角界址点)和不埋石两种 界址桩在图上必须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按/顶时针编号 界址桩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00m,转折点必须设置界址桩。对于大型线性工程,直线段距离可适当延长 界址点编号形式:如用地面积较小,可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制;如用地面积较大,可采用地名或工程名的汉语拼音头一个字母作为代号顺编
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曲折线的主要转折点埋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如果没有实测界址点坐标,可在实地丈量界址点与附近明显地物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用距离交会的方法绘出界址点位置 界址点分埋石(包括建筑物拐角界址点)和不埋石两种 界址桩在图上必须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按顺时针编号 界址桩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00m,转折点必须设置界址桩。对于大型线性工程,直线段距离可适当延长 界址点编号形式:如用地面积较小,可按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制;如用地面积较大,可采用地名或工程名的汉语拼音头一个字母作为代号顺编
混凝土界址桩 带帽钢钉界址桩 木制界址桩 喷漆界址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