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乙公司未对甲公司4月2日的再还盘及时回复,所以乙公司的原发盘继续约束其至4月30日,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因为乙公司未回复甲公司4月2Et及4月26目的电报,所以甲公司可以在4月2日及4月26日的电报中选择对其有利的内容。 尽管乙公司未对甲公司4月2日的还盘按时回复,但是乙公司的原发盘并未由于甲公司的再还盘而终止,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因而是有效的。 尽管乙公司未对甲公司4月2日的还盘按时回复,但是乙公司的原发盘由于甲公司的再还盘而终止,除非乙公司对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予以确认,否则甲公司4月26日的接受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