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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个人供应第一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生产企业出具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索取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 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 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 运输费用 疫苗生产企业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交接疫苗过程中, 双方均应登记疫苗的名称、 规格、 生产批号、 数量、 有效期等信息 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 , 批发企业必须建立真实、 完整的购进、 储存、 分发、 供应记录, 做到账、 物、 货、 款致
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
“免费”字样 “自愿受种”字样 “预防性接种”字样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提示性用语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第一类疫苗,可以零售第二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接种单位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疫苗批发企业用普通车辆运输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 接种单位强制当地儿童接种第二类疫苗 市级疾病预防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及储存、运输费用 疫苗生产企业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交接疫苗过程中,双方均应登记疫苗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有效期等信息 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疫苗),批发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账、物、货、款一致
"免费"字样 "自愿受种"字样 "预防性接种"字样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提示性用语
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生产企业出具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索取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一类疫苗不得向个人供应 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疫苗经过批准后允许销售(2010年考试真题)
第一类疫苗不得向个人供应 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生产企业出具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索取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
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向个人供应疫苗 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疫苗经营资格的审批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疫苗经过批准后允许销售(2010年考试真题)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商标 零售价 "自费"字样 "免费"字样
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向个人供应疫苗 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疫苗经营资格的审批
第一类疫苗不得向个人供应 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索取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生产企业出具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