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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赞助支出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财产保险支出 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个体工商户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本人支付的商业保险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被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划分不清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从事饲养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等活动,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一律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本人支付的商业保险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被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划分不清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并入其经营所得一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分红,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生活费用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专营养殖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一律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分清的,不得扣除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分红,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准予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在收入 5‰以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 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 可按核定的方法征收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 罚金和罚款
个体工商户从事饲养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等活动,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一律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支出 赞助支出 租房支出 罚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税款支出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 年度经营亏损 赔偿金 对外投资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个体工商户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并入其经营所得一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分红,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生活费用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负担的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协会会费,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被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经营费用与生活费用划分不清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个人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