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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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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调查  处理  公示  
经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决定不允许撤回投诉  经审查未发现违法情形的,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驳回投诉  
可以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只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回绝其调查  被调査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可以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只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拒绝其调查  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公平、公正原则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便、高效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当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可以不作无效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当面进行质证的审查办法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经财政部门审查,驳回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投诉处理结果  质疑答复  投诉书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经审查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决定不允许撤回投诉  .经审查未发现违法情形的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驳回投诉  
继续处理  转交监察部门处理  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可以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只能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 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拒绝其调查  被调查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財政部门反映情况, 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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