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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按照灭火方式可以分为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整个防护区,通过在防护区空间建立起灭火浓度来实施灭火的系统形式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是指通过喷嘴间接向火焰或燃烧表面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的敞顶罐或槽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宜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型干粉灭火系统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 分区应用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管网式灭火系统 预制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型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大于 0.65kg/m³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体积法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和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 储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和储压型干粉灭火系统 管网干粉灭火系统、预制干粉灭火系统和干粉炮灭火系统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不应大于2m/s 泡沫灭火系统不应大于2m/s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大于3m/s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应大于3m/s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单元独立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固定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管网干粉灭火系统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干粉炮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多套预制灭火装置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 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1min。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型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和单元独立干粉灭火系统 普通干粉干粉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和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和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和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手持软管干粉灭火系统
管网干粉灭火系统 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 干粉炮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