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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和县以上医院及2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3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4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5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设大内科、大外科、妇科、产科、儿科、中西医结合科的医院
50 张床位 100 张床位 100~300 张床位 300张床位以上
50 张床位 100 张床位 100~300 张床位 300 张床位以上
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他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
住院床位数为10张 住院床位数为20张 住院床位数为40张 住院床位数为60张
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他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
不得少于 2 人 不得少于 3 人 不得少于 4 人 不得少于 5 人
住院床位总数在 100 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 300 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 500 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以上都是
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他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
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 设单独出入口 隔离诊室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隔离诊室诊治,并及时消毒。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3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2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3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4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500张床以上医院 县和县以上医院及设大内科、大外科、妇科、产科、儿科、中两医结合科的医院
1 0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 4 人 501~1 000 张床位的医院不得少于 3 人 300~500 张床位的医院不得少于 2 人 300 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得少于 1 人
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预防保健科 医院感染管理科 护理部
不得少于 1 人 不得少于 2 人 不得少于 3 人 不得少于 4 人
3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 300 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1000 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10 人 300-500 张床位的医院,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 2 人 300 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不少于 1 人
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他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