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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与下级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 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的衔接
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级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士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科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有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总体规划为准 地方规划应保证国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实施,维护国家级规划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编制跨省级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专项规划服从下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上级政府规划服从国家主体规划的原则 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结合城市体检评估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 落实各类专项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面编制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协同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单独进行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2
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 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种重要内容 保护规划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 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相当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是区域规划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 总体规划之间 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各专业领域的展开和深化 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 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编制的规划 专项规划要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
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完成后每个城市需要继续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应该对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做进一步的安排 分区规划示意城市功能为对象的综合规划
战略性规划与战术性规划的衔接 年度规划与季度规划的衔接 国家、省级、市县级规划的衔接 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跨行政区域的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地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协商一致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总体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服务于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方面不得与总体规划相矛盾,其内容必须是总体规划在某一特定发展领域的具体化和延伸 承担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到责任明确,衔接环节符合程序要求 总体规划涉及的各行政区政府制定的各类规划均应与专项规划的基本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