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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一般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薄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薄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应一律保存10年以上,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销毁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稽查局局长批准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整退还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 30日内退还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没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存储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薄等资料,除另有规定外,至少要保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记薄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要保存5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巧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应一律保存10年以上,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销毁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必打印成书面资料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安装税控装置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 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 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 其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 不必打印成书面 账簿、 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销货登记簿等, 除另有规定者外, 至少要保存 5 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所代扣、 代收的税种, 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假设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