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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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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存款应该仅由丙的儿子丁根据遗嘱代位继承  房屋和存款都应该由丁代位继承  房屋应该仅由乙继承  房屋和存款都应该由乙和丁根据法定继承来继承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原告  普通的共同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甲的遗产由乙、丙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  应推定丙先死亡,甲后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丁、戊继承,甲的遗产由乙、戊继承,其中,戊为代位继承  应推定甲、丙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乙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  应推定甲、丙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乙、戊继承,其中戊为代位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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