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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自认一旦作出, 就不得撤销 自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 诉讼中的自认必须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 自认是明示自认不包括默认自认
在诉讼过程中,凡是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都无须举证 代理人的自认都可以视为是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只要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就可以撤回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这里的主张对象为权利主张 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有权自认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自认是被告向原告做出的 自认是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自认包括全部自认和部分自认 自认仅指明示自认
在诉讼过程中,凡是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都无需举证 代理人的自认都可以视为是当事人的自认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只要能够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就可以撤回
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则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自认与事实相符,但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应在性道德教育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普及性知识 性健康教育关系到人一生,因此人们应该接受一样的性健康教育 儿童的性别自认是从先天获得的,因此不用进行性别自认教育 性唤起能力在出生时即存在,所以性健康教育应从0岁开始 男女在生物学上的差别称为“性别”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也可能产生自认的效果 自认的效力只局限当事人,不局限法院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对方当事人对当事人自认事实仍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不否认,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 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规定了默示自认 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 行政机关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 可以由原告自认
不把自己当员工,要把自己当老板 不随便提出自认为好的建议,以免影响上司决策 不把细节作为关注点,而是增强执行力 不找任何借口,要自动自发地工作
司法认知增强了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 司法认知的范围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空间成反比关系 自认的事实不需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的方式
自认是指对事实主张的承认 自认一旦做出, 法官将据此作出对承认者不利的判决 自认无需向审判人员作出, 只要承认对方的事实主张即可 承认于己有利的事实也构成自认
自认不仅可由被告作出, 也可由原告作出 自认与认诺所指向的客体是相同的 自认不能在法庭审理之后作出 自认的对象可以是对自认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甲起诉大甲要求给付生活费每月1000元,大甲对甲是自己养子的事实以及自己的收入情况均明确表示承认,对于这两个事实,甲均无需举证 自认就是指当事人对某争议事实的明示承认 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的承认构成自认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视为自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