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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责任延伸制度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报关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属于免填单业务,不需要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适时发布、更新产品中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实施产品市场准人制度 建立相对完善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体系,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方案,逐步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无害化回收率和再利用率 规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过程的环境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 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纳入到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基本得到安全无害处置 推行环境友好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从源头减少和控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代理人 出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出口电器电子产品的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电器电子产品的受托加工者 电器电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利用产品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