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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甲作为法定继承人,被乙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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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是本案审理法官推理的大前提之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规定不是法律规范  《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三款均可作为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的支持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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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是本案审理法官推理的大前提之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规定不是法律规范  《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三款均可作为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的支持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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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叔叔  死者的父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死者的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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