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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并且也未有对其后6个月的危害性的证据 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并未进行孕妇的对照研究,也未有对其后的6个月的危害性证据 动物的研究证明它有对胎儿的副作用,如致畸或杀死胚胎,但未在对照组妇女进行研究 孕妇受到死亡的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因此需要它,如应用其他药物虽然安全但无效 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显然是无益的,该类药物禁用于妊娠或将要妊娠者
着床前期孕妇用药对胚胎影响不大 药物对胎儿神经系统的影响一直存在 着床后至妊娠12周左右,胎儿任何部位的细胞受到药物影响均能造成相应部位发育异常 妊娠12周后药物致畸的敏感性明显减弱 B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
严格遵守安全用药的原则 了解所试用药物的作用及副作用 明确已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应用 密切观察疗效及副作用 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A类:已证实此类药对胎儿没有不良影响,是最安全的一类 B类:动物试验及在人类未证实对胎儿有危害。动物试验说明对胎畜无危害,但无有对人类的充分研究的报道 C类:对动物及人均无充分研究;或对动物胎儿有不良影响,但无有对人类的有关观察报道 D类:对胎儿有危害的迹象,但治疗孕妇疾病的效益明显地超过这些危害 X类:已证实对胎儿有危害,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提倡联合用药,尤其是两种骨吸收抑制药联合应用 外,尚有其他微量元素,维生素,蛋白质,脂肪,糖,宜注意综合平衡 对骨质疏松症的治疗应重在预防,比发生后再进行治疗的意义更大 HRT应用利弊相依,应缜密权衡 雌激素受体调节剂对绝经期超过2年以上的妇女方可应用
禁止用试验性药品 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和适应证 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 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权衡利弊,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疗效不确定的药物禁止应用 尽量联合用药 宜选用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应用对胎儿影响未肯定的新药 确实需用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时,应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药物可随血液循环进入胎儿体内,危害胎儿的健康。 药物可随废物排出而进入胎儿体内,危害胎儿的健康。 药物可随母体吸入的氧气进入胎儿体内,危害胎儿的健康。 药物可随母体吸入的二氧化碳进入胎儿体内,危害胎儿的健康。
解释过期妊娠对胎儿的危害 监测胎心 配合医生进行检查 配合治疗 满足病人要求,等待自然分娩
在有对照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可能对胎儿影响甚微 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得到证实 在动物研究证明对胎儿有副作用,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中进行研究,或没有对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对胎儿造成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 在动物或人的研究表明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对人和动物是有危害性的
镇痛作用约为吗啡的1/10,作用时间也较短,呼吸抑制及成瘾性也较吗啡为小,故为吗啡常用代用品 孕妇分娩镇痛时应注意,只有估计胎儿在4h内不致娩出时才可应用 抢救心源性哮喘疗效亦佳 过量中毒时不缩瞳,而呈瞳孔散大、心动过速、口干等阿托品样作用 正在应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如帕吉林)的患者应用本品,容易出现毒性反应,须停用MAOI两周后才可应用本品
尽量联合用药 权衡利弊,避免滥用抗菌药物 疗效不确定的药物禁止应用 宜选用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应用对胎影响未肯定的新药 确实需用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时,应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患肢制动 早期下床活动 绝对卧床休息1周 不可应用弹力绷带包扎伤口 1周后方可行走
在有对照的研究中,在妊娠3个月妇女未见到对胎儿危害的迹象,可能对胎儿影响甚微 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表现有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并未在妊娠3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 在动物研究证明对胎儿有副作用,但并未在对照组的妇女中进行研究,或没有对妇女和动物并行地进行研究。本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 对胎儿造成危害性的明确证据,尽管有危害性,但孕妇用药后有绝对的好处 在动物或人的研究中表明可使胎儿异常,或根据经验认为对人和动物是有危害性的
药物应用在早孕期,有导致胎儿畸形的危险 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不确定,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 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不大,但需常规筛查胎儿畸形 药物对胎儿影响不大,故若有先兆流产应尽量保胎 药物对胎儿没有影响
时间因素 空间因素 主体差异 客体差异 外部条件变化
是妊娠中晚期特有的并发症 皮肤瘙痒和黄疸为临床特征 对孕妇危害大于对胎儿危害 病因目前尚不清楚 冬季发病高于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