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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1~2周 妊娠3~12周 妊娠13~27周 妊娠28~32周 妊娠33~40周
妊娠期应避免应用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磷霉素等对胎儿及母体无明显影响,故妊娠期感染选用此类药物 喹诺酮类药物可能对软骨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故不宜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由于新生儿肝脏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故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易导致新生儿出现耳,肾毒性反应 磺胺药引起新生儿溶血性贫血的原因是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妊娠期避免应用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 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时,可继续哺乳 妊娠期避免应用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的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的药物 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妊娠期应避免应用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氟喹诺酮类等 青霉素、头孢菌素、磷霉素等对胎儿及母体无明显影响,故妊娠期感染选用此类药物 喹诺酮类药物可能对软骨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故不宜用于18岁以下的未成人 由于新生儿肝脏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故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易导致积蓄而出现毒性反应 磺胺药引起新生儿溶血性贫血的原因是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母体妊娠期病毒感染 妊娠期使用耳毒性药物 分娩时胎儿宫内窒息 先天性梅毒 核黄疸
妊娠1~2周 妊娠1~12周 妊娠13~27周 妊娠28~32周 妊娠33~40周
特异性反应 毒性反应 继发反应 首剂效应 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
妊娠1~2周 妊娠3~12周 妊娠13~27周 妊娠28~32周 妊娠33~40周
妊娠期应避免应用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磷霉素等对胎儿及母体无明显影响,故妊娠期感染选用此类药物 喹诺酮类药物可能对软骨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故不宜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由于新生儿肝脏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故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易导致新生儿出现耳、肾毒性反应 磺胺药引起新生儿溶血性贫血的原因是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只要对母体没有毒性作用妊娠期就可以服用 妊娠期服用抗菌药应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链霉素可以在妊娠期服用 在乳汁中含量高的抗菌药物,应避免在哺乳期使用 在乳汁中含量较少的抗菌药物,可以在哺乳期使用
特异性反应 继发反应 毒性反应 首剂效应 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
60岁以上,中等程度甲亢,持续性心房颤动 对抗甲状腺药物有毒性反应 抗甲状腺药物治疗后复发 妊娠期甲亢 I131治疗后,甲亢复发
妊娠期应避免应用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等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磷霉素等对胎儿及母体无明显影响,故妊娠期感染选用此类药物 喹诺酮类药物可能对软骨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故不宜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由于新生儿肝脏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故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易导致新生儿出现耳、肾毒性反应 磺胺药引起新生儿溶血性贫血的原因是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 停止用药,毒性反应可消退 具有潜在性,与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相关 大剂量、长疗程用药,则可显示毒性反应 毒性迁延很久,停药后毒性反应仍可继续发展
特异性反应 继发反应 毒性反应 首剂效应 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
阿卡波糖 瑞格列奈 氯磺丙脲 格列吡嗪 甲苯磺丁脲
妊娠1~2周 妊娠3~12周 妊娠13~27周 妊娠28~32周 妊娠33~40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