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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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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评估增值,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抵押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超过部分的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扣除项目的10%,则对纳税人的该行为予以免税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市政规划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税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20%的,减半征税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府机关转让房地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农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医院因新住院部建成而转让旧住院部,取得转让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境内房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旧城改造而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企业污染而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实施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高档公寓出售不享受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抵押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未达到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对外赠与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对分出房屋的一方,应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交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政府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免征  减半征收  不实行优惠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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