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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6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主编制单位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 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必要时可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委托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不需要,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应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向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应向任务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d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文件核实 规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