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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三不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嫁娶礼书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