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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土地管理局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辖市域、其他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审批 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
国务院 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 全国人大 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均由国务院审批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建设用地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历史文物保护规划
一般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乡镇体系规划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院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太原市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总体规划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深圳市的总体规划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 省或自 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均由国务院审批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一般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辖市域、其他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审批 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