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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与外商协商定价 公开竞价 中国证监会规定价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坚持“三公”原则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坚持"三公"原则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国有绝对控制 坚持三公原则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原由外资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在此约束范围内 获得国资委的书面批准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不得向上市公司选派董事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国有股和法人股总市值不能超过公司总资产的80%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国有股和法人股总市值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坚持“三公”原则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