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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费用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还有些利润是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 超过可弥补年限的亏损 加计扣除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烟草制造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研究开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究开发费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住宿和餐饮业 烟草制造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在税前加计扣除
烟草制造业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房地产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企业2020年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该单位必须和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发生的费用均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制造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加速折旧优惠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75%计入收入总额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含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 调整、 检验、 维修等费用, 不含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租赁费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 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 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可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烟草制造业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适用于提供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第4个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2/3可加计扣除 适加速折旧政策的研发活动仪器可就税前扣除折旧部分加计扣除 对研发人员发放的职工福利费可全额加计扣除 按规定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支出可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烟草制造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参考
研究开发费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究开发费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专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加计扣除的比例为50% 加计扣除的比例为40% 加计扣除适用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加计扣除适用开发费增长达到或超过10%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