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产权人有权利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材料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对已建成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