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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低于市场价格向职工出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既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又出租其他房产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占全部出租房产的账面原值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免征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的房产税。
如何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 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 如何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的改进、 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如何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分配入住、 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 如何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改进、 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对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免税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通过新建、 改建、 收购、 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工作岗位调动 购买限价房 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临时出国 服刑入狱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减半征收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 尽可能低廉 适当低于本市区内市场平均租金 市场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出借或闲置,但不得转租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棚改安置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建设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