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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对这些措施表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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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和其他公害  污染环境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法》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垃圾焚烧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貭的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中争议较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难以决策的建设项目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集中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项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题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  大型建设项目  中小型建设项目  一切建设项目  
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与任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停业、关闭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免予承担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与任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勒令其停业、关闭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免予承担责任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影响范围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原法》《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不会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保护法(试行)》  《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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