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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赵某的经常居住地为C市。他于2005年举办了一家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 (甲企业)。2006年1月1日,赵某又在B市与陈某举办一家个人合伙企业(乙企业),双方出资比例为6:4。有关资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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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赵某和陈某的工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居住地  父母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  配偶居住地  
B市C区人民法院  B市D区人民法院  A市人民法院  A市人民法院或B市D区人民法院  
4月30日李某的邮件  5月1日赵某的回电  5月2日李某的回复  5月4日赵某的回电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只要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该地即属于其经常居住地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业务招待费  赵某和陈某的工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甲市A区  甲市B区  王某起诉时刘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王某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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