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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辅导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最低的现场辅导时间和授课次数。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2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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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2年内未有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2/3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辅导机构至少应有3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三人都应具有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  辅导人员应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辅导期为半年  辅导对象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辅导工作结束后5年内没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重新辅导  
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  责任明确、风险共担  
承销协议签署  内核程序  辅导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辅导协议可以规定辅导双方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前提条件  辅导协议不能规定公司股票能顺利上市  辅导协议应明确规定授课次数和辅导时间  辅导协议应规定以何种方式跟踪了解辅导机构的规范运作情况  
自拟发行公司提出公募股票申请起满1年  自主承销商报公募股票申请文件起满1年  自拟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起满1年  自证监会通过股票发行申请起满1年  
集中授课与考试  中介机构协调会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会  
勤勉尽责的原则  诚实守信的原则  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责任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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