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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窗墙面积比越小越好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开窗面积越大越好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离地面高度在1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阳台等遮挡物时,有效采光面积按70%计算 水平天窗的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3倍计算 窗地比按窗洞口面积和房间的净面积之比计算
根据建筑物的总荷载和建造地面的地耐力确定基础的底面积 根据建筑物的活荷载和建造地面的地耐力确定基础的底面积 当地耐力一定时,建筑物的总荷载愈大,基础底面积也应随着增大 当建筑物的总荷载一定时,地耐力愈小,基础底面积也应随着增大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按自然层面积计算 不计算
计算点至窗口距离与窗高之比 建筑长度 窗对面建筑物遮挡 房间的几何尺寸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按自然层面积计算 不计算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窗墙面积比越小越好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开窗面积越大越好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离地面高度在1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不 按其投影面积 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 按建筑物的自然层
参照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均应与受检建筑物完全相同,但朝向可不同 参照建筑物的开窗面积应与受检建筑物完全相同 参照建筑物外墙、屋面、地面、外窗、外门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参照建筑物的各项性能指标中对于我国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部分,可暂不按受检建筑物的性能指标计入
离地面高度在1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阳台等遮挡物时,有效采光面积按70%计算 水平天窗的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 窗地比按窗洞口面积和房间的净面积之比计算
各类用房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的最低值外,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口面积 离地高度在0.80m以下的采光口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00m以上的遮挡物时,共有效采光面积按70%计 水平天窗采光口的有效采光面积,按其采光口面积的3倍计算
大餐厅的净高不低于2.90m 大餐厅异形棚顶的最低处不低于2.30m 天然采光时,窗地比不小于1/8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1/16
当设置在外墙时, 自然排烟窗(口) 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设置在屋顶时, 自然排烟窗(口) 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 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 12° 时, 每 2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当屋面斜度大于 12° 时, 每 4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 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小于所设计住宅的开窗面积 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小于所设计住宅的开窗面积 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 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各类用房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的最低值外,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口面积 离地高度在0.80m以下的采光口不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00m以上的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按70%计算 平天窗采光口的有效采光面积,按其采光口面积的3倍计算
大餐厅的净高不低于2.90m 大餐厅异形顶棚的最低处不低于2.30m 天然采光时,窗地比不小于1/8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1/16
当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措施 当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当防雷建筑物部门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相关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的2区爆炸危险环境可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