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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十五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证据 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当允许
行政复议一律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再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不合法的,在埘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部门规章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一律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不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由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章的审查申请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期间一律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7日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7日内提交该证据、依据和材料 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再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是指工作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的同一个案件中,申请人超过5人,依法可以推选l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涉及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所有材料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七日内提交该证据、依据和材料 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视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部门规章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十五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当允许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章的审查申请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