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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黄宇定居在美国,2011年1月因肝癌在中国上海去世,黄宇有一5岁儿子黄建,随其母在中国北京生活(黄宇和其妻2009年协议离婚)。黄宇死前为确保儿子权益,与其美国朋友约翰在上海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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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外国的  定居在中国的外侨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中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中国的  在中国工作、学习  有其他正当理由  
1997年1月1日;  1997年9月29日;  2011年5月27日;  2011年7月1日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法国法  丙与丁的人身关系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法国法  戊与丁的母子关系适用中国法、新加坡法或法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方利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  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人  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  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瑞士法律  
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韩国法律  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财产分割动产适用韩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尼克松访华并签署上海公报   中美两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   中国人可自由出入美国国境  
中国人的近亲属  定居在中国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  受庇护的人  
甲的父母均无国籍,其在父母流浪中国定居时出生,甲因此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人张某的叔叔英国人John长年定居在中国,为了晚年能留在中国与家人呆在一起,依照我国国籍法John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中国人李某早年留学日本,并定居美国,后获得美国国籍,那么其中国国籍自动丧失  赵某的父亲是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都定居在中国。赵某因其在母亲在美国留学期间出生而具有美国国籍,后随母亲回到中国,那么赵某就不具有中国国籍  
收养的成立适用中国法  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  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甲是台湾地区居民,因在大陆投资经商,经常居住在大陆  乙是美国人,定居在我国境内  丙是香港地区居民,因怀念故土,现已回内地定居  丁是法国人,其定居在我国境内并取得中国国籍  
两人结婚的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两人结婚的手续只有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国法律才有效  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法国法,瑞士法,中国法的,均为有效  离婚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法律  
二人结婚的年龄应该适用中国法  孩子的监护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美国法或日本法中有利于孩子的法律  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  张某和汤姆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选择适用人任一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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