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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幅度低于2%,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7年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幅度低于2%,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7年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幅度低于2%,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7年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撤销申请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倾销幅度小于3%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
反补贴调查终止情形之一"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是反倾销调查所没有的终止情形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与临时反倾销措施一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 反补贴调查在申请,启动,实施方面的条件和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基本相同 "补贴金额是微量补贴"是反补贴调查的终止情形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直接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倾销幅度低于3%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调查机关则必须接受 调查机关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可以同时使用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调查机关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倾销幅度低于百分之五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
倾销幅度低于2%,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7年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再延长9个月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的 倾销幅度高于2%低于3%的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反倾销的裁定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初步裁定的内容是对倾销和损害的确定以及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的决定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 在作出终裁决定后,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
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三者不能同时采取 初步调查标志着反倾销调查的正式开始 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倾销幅度低于2%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