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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出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应作出确认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作出维持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没有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维持 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判决变更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维持 判决撤消 判决作为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都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判决变更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撤消 判决维持 判决作为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确认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有限变更原则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不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涉税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可以确认涉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直接变更涉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人民法院只可直接变更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确认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确认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出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应作出确认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作出维持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没有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撤销判决 确认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履行判决
判决变更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维持 判决撤消 判决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