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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4年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6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根据反补贴条例,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 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实质损害而不是严重损害
不超过这一商品价格 超过这一商品价格 不超过这一商品的倾销差额 超过这一商品的倾销差额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我国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是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最终保障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延长实施期限的,其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对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以反倾销法为依据 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般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要求提供保证金 保函 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国主管机关对确认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
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反倾销措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税是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