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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叉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并将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的,仍应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后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5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