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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受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 接受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的情况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市级、县级地方医学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患者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l0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l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