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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办理合法手续并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后,可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不得 应当 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可以 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可以
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国家可以任意重新出让该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自然灾害引起城市土地灭失的,其上权利一起灭失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 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给予补助 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进行赔偿 不采取任何措施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为建造住宅而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长期占有权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有权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从事种植并收取其利益 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因国家或集体的规划致宅基地变更而使宅基地使用人遭受损失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获得赔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 关于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及用途
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如果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不应重新分配宅基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 农村每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县规定的标准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互换宅基地
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给予补偿 给予帮助 给予人文关怀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村镇公民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查和批准手续 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单独处分 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合法利益 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