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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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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论处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按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分隔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生产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生产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可按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生产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分隔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共犯论处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可按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按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论处  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共犯论处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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