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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 土地处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建设单位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