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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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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使用地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车船的所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公交车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税山地方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北京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公交车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车船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纯电动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常用地  中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船舶吨税,在国内就不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细则规定,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的住所所在地  车船所有人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常用地  中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船舶吨税,在国内就不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细则规定,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1吨计算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扣收车船税后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辆自重尾数为0.5吨的,按1吨计算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所记载日期的次月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应办理车船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暂不缴纳车船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地进行申报纳税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非机动车船不在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地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使用地  车船的所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所记载日期的次月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地进行申报纳税  
车船的登记地  车船的购买地  车船的使用地  车船的生产地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使用地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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