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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年 3年,2年 1年,半年 3年,1年 5年,3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方可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基础医疗机构的药师必须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合格者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不得经验用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应当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运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严格限制特殊运用级抗菌药物运用,特殊运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运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限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书目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村卫生室、诊所颌社区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在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型各不得超过2种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3种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可以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于48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医疗机构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应当向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村卫生室,诊所和小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原则上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原则上为5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 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原则上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 原则上为5年,最短不得少于3年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