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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当代普通法法系国家仍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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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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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的生效以法律的公布为前提,因此“公布即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对人效力中的“折衷主义”原则,是以“属人主义”为核心标准的 当因为“旧法比新法轻、适用旧法”时,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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