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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C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 C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A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B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刚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刚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 拆迁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县级人民政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d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d内审查完毕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由C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 C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 、 《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A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 由 B 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
土地抵押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供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由 C 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 C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A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 B 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