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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 50%
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只能一次性足额发行 承销可以采用包销、代销、招标承销的方式
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其他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 商业银行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10%;50% 10%;20% 20%;50% 20%;100%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贷款损失打算计提充足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10%;50% 10%;20% 20%;50% 20%;100%
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五年,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前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60%
Ⅱ.Ⅲ.Ⅳ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Ⅲ.Ⅳ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证券公司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