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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英国法学家边沁 美国法学家庞德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德国法学家耶林 中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英国哲学家培根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儒家主张“德主刑辅” 亚里士多德在其《理想国》中讲到,有人认为“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创了功利主义法学 德国法学家耶林进一步发展了边沁的学说,提倡新功利主义
无论现代法律还是古代法律都不直接调整人的思想,不直接对人的意识、观念发生影响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安定性是法律的第一项使命 法律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共识 强制性是法律固有的特征,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他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围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鸣,日耳曼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为德国法西斯的对外侵略提供借口 罗马法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罗马是一个酷爱侵略的国家 罗马法适合所征服的地区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国法大全》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美国法学家弗兰克说:“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说:“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 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 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即不得更换法官,体现了直接言辞原则 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体现直接言辞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