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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省对重点全体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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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  2019年10月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的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用国产设备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未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确定享受免税的销售额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4月15日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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