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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人们在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获得的 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延伸和体现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继承权,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公民可以任意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 遗产 继承权
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母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乙母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丙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将房屋1栋给其长子,在场有两位护士见证。丙病愈后,其长子享有继承权 丁在其父死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的,丁继承的遗产可转归他的妻子继承 戊先于其母死亡,戊的妻子享有对戊的母亲留有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未满18周岁的人 患有精神病的人 被继承人所在的单位 又聋又哑的人
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继承权具有可转让性 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 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小芳是女孩,没有法定继承权 小芳不是亲生女,不能继承遗产 小芳是未成年人,没有继承权 小芳依法享有继承权
孙萍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她可以获得王顺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孙萍不享有继承权,也不能获得王顺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孙萍享有继承权,这个继承权属于转继承 孙萍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
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母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乙母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丙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将房屋1栋给其长子,在场有两位护士见证。丙病愈后.其长子享有继承权 丁在其父死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的,丁继承的遗产可转归他的妻子继承 戊先于其母死亡,戊的妻子享有对戊的母亲留有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母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乙母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丙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将房屋1栋给其长子,在场有两位护士见证。丙病愈后,其长子享有继承权 丁在其父死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的,丁继承的遗产可转归他的妻子继承 戊先于其母死亡,戊的妻子享有对戊的母亲留有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可以由宋阿妈立继承人 应由宋阿爹的长辈或兄长立继承人 如果立有继子阿鹏,阿英未出阁,则阿鹏享有1/3的继承权,阿英享有2/3的继承权 如果阿英远嫁他乡,阿鹏享有2/3的继承权,另外1/3捐献给国家,阿英不再享有继承权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女性继承人比男性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 男性继承人比女性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同一顺序中,男性继承人比女性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同一顺序中,女性继承人与男性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权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