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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 《中华民国民法》对亲等的计算采取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不是寺院亲等计算法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是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 《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中华民国民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中华民国民法》在婚姻制度上以约定财产制取代联合财产制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结社等自由 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实行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民法》的结构顺序是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 《中华民国民法》体现了“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原则 《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方式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国内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实行选举制 约束袁世凯的权利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分设行政、司法、立法机关 实行君主立宪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
《中华民国民法》采取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共五编 《中华民国民法》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 《中华民国民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细 《中华民国民法》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
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国民有人身、言论、结社等自由 国民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利 实行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 中华民国国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等自由 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之政体实行总统制
《中华民国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清末政府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