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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承包人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批准工期顺延 审核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口头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不答复,视为拒绝承包人的要求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推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工期延误报告的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已确认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在接受延期开工申请后的5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可以推迟开工日期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推迟开工,发包人无须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只要相应顺延工期即可 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
工程师无权批准 需发包人批准 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 发包人应赔偿损失
经发包人批准 经工程师批准 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 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推迟开工日期
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包人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批准工期顺延 审核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口头通知承包人